2019年8月,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政府裁决、司法裁判”的解决思路,即在大多数产权人(三分之二)已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政府可依申请对少数拒不签约的产权人进行行政裁决,裁决限期搬迁而拒不搬迁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过,龚军伟表示,由于缺乏法规及以上效力层级的上位法的支持,“政府裁决、司法裁判”的模式至今仍停留在纸面。
经过多年的酝酿、讨论,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引入了“个别征收”模式。根据该条例规定,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比例达到95%或以上,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
龚军伟认为,由于深圳市早在2003年就一次性地将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转为了国有,“个别征收”模式可以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全域范围,对其他不具备特区立法权的地区则未必能够适用。
“村民自治,司法执行”模式的具体做法是: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行民主表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土地使用权人拒不履行决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使用权人;判决胜诉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年广州市“猎德村”就成功运用了这一模式,妥善动迁了最后三十多户留守户,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继续实施。
同样在今年3月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则为广东下一步破解动迁难提供了有效的可行路径。
3月初,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法院和仲裁机构,专门召开了一场有关责令交地新规的闭门研讨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相关负责人在现场明确指出,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管理办法》提出责令交地的路径,有利于解决“三旧”改造征拆矛盾纠纷,但各地在实施这一条款时需结合“三旧”改造工作实际,完善土地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决定等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拆对象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确保政府责令交地行为依据充分、合法合规。
■专家访谈
广东省三旧改造协会政策与法律专委会主任龚军伟:充分挖掘现有法律资源创新破解动迁僵局
南方日报:如何解决“政府裁决、司法裁判”模式的短板?
龚军伟:落实该模式的难点在于没有法规依据,根据《立法法》,在我省权限范围内,可以由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解决这一难题。目前,我省正在修订《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可增加此条款,彻底解决“政府裁决、司法裁判”模式法规依据不足的问题。该模式的优点:行政、司法协同共担风险;可以适用于所有产权分散的“三旧”改造项目。不足之处是程序烦琐、周期长。
南方日报:“个别征收”模式在全省是否具有推广意义?
龚军伟:“个别征收”模式实际上是成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在“三旧”改造项目中的具体应用,传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适用的对象往往是成片土地,“个别征收”适用的对象是零散分布的土地,具体程序则没有任何区别。实际上集体土地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零散分布的土地。因此,可以考虑由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个别征收”,并推广至集体土地上。
南方日报:“村民自治,司法执行”模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龚军伟:该模式的法律依据充足,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外,还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该模式已经有猎德村、杨箕村、琶洲村等成功经验,难点在如何切实减轻司法系统的工作负担和压力。
南方日报记者 冯善书
文章来源:《探索科学》 网址: http://www.tskxzzs.cn/zonghexinwen/2021/0312/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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