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两个层次世界机构的理论不仅仅用以解释历史,也同样是着眼于现实的。在这里,最核心的问题是主权来源的问题。依据该书的理论,在第一种民族国家里,人权先于主权,全体国民的人权合成为主权,因此人权高于主权。来源于普通法的国际法,其基本法律关系是第一类民族国家国内法的翻版,即各个民族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权利主体,其相互关系与国内法中的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正因为如此,第二种类型的民族国家的出现,才导致了原有国际体系的扰动,进而发展为战争。从本质上说,第二次世家大战以后的国际秩序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国际秩序并无不同。之所以会如此,在作者看来,是现代性对国际秩序的内在要求的结果。也就是说,目前的国际秩序仍然是由以自由平等的人际关系为模板的国际秩序所主导的。《联合国宪章》与《世界人权宣言》在理念上的一致性,就是这种情况的外在体现。但是,只要两种类型的民族国家同时存在,这一秩序就不是一个平衡稳定的国际秩序。不过,目前的不平衡的原因,不是第二类民族国家的反民主张力对国际秩序的挑战,而是现有国际秩序对第二类民族国家的国内秩序的挤压。这种挤压的集中表现,就是两种类型的国家在“人权与主权孰高”这一问题上的意见纷争。实际上,20世纪末的苏东剧变,和目前正在进行中的“阿拉伯之春”,都是这一挤压的结果。
金观涛认为,现代性有三大要素,即工具理性、个人权利和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在这三者中间,前两者是两种全新的价值观念,该书对这两种价值的出现进行了精彩的阐述。作者认为,“工具理性的形成意味着理性就可以相当稳定地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基础,而不会对信仰和道德造成颠覆;从此以后理性贯彻到所有社会领域(当然包括了科学技术的应用)才是可能的。”为了实现这一点,必须“斩断终极关怀和原有政治有机体之联系”,从而实现“理性和信仰之间的二元分裂”。作者认为,这样一种二元分裂,是通过欧洲历史上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等社会运动而实现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教改革运动。作者写道,“无论是路德还是加尔文,都认为上帝代表了无所不能的意志,理性只能在日常生活和信仰无关的领域中运用。在西方,道德的基础是对上帝的信仰,越是将信仰视为和日常生活的逻辑以及和自然界无关,道德和理性的二元分裂越彻底。”金先生认为,伊斯兰世界之所以在迈进现代性这一点上特别困难,其原因就在于,伊斯兰教根本无法借助宗教改革来实现信仰与理性的二元分裂。
现代性的第二个要素是个人权利观念。作者认为,个人权利观念兴起的过程中,经院哲学家奥卡姆发起的唯名论革命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唯名论革命导致了本体论个人主义的兴起,而本体论个人主义是全部个人主义理念的基础与核心。其实,直至今日,在社会学领域,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仍然争论不休。这一争论,其实是哲学中共相与殊相何者为真的争论的变体。我们且不论到底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何者为真的问题,没有异议的是,只有社会唯名论可以为个人主义提供坚实的形而上的支持。不过,令人费解的是,金先生并没有使用“个人主义”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个人权利”的概念。我认为,这是一个理论失误,这样做的结果是,作者在解释“个人主义”为何遭受攻击的问题时,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阐述。关于这一问题,下文再谈。
金观涛在本书中所阐述的理论的特点,是对观念因素在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的强调。这一倾向明显地反映在第一章的题目里:“从马克思到韦伯”。作者写道,
人的任何行动都是在某种价值观支配下发生的,并受到道德和正当性框架限定;当某种社会行动缺乏价值动力或不存在道德上终极的正当性时,其充分展开是不可能的。
金观涛认为,为现代社会提供正当性基础的,就是现代性的两个价值观念:理性和个人权利。“工具理性解决了理性化和信仰(道德)之间的冲突,使得科学技术获得独立自主无限的发展可能。而个人权利则成为社会行动和基于契约的各种制度正当性的最终根据。”众所周知,马克斯·韦伯对理性化的研究成就至今无人超越,但以往对个人权利观念的研究,却没有把它与现代性问题如此密切地联系起来。金先生强调了这种联系,并把个人权利观念有机地结合进了他的宏大理论架构之中。针对“有些社会为何没有走进现代性”这一问题,作者总结说,“在传统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正当性标准未曾改变之前,大规模引进现代社会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文章来源:《探索科学》 网址: http://www.tskxzzs.cn/zonghexinwen/2021/0210/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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