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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宏大叙事,才能观照古今——读金观涛《探(3)

来源:探索科学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1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不过,《探源》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首先,如此宏大的一个理论框架,用仅仅10万字多一点的篇幅来进行阐释,似乎有些捉襟见肘。这就导致,在某些环

不过,《探源》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首先,如此宏大的一个理论框架,用仅仅10万字多一点的篇幅来进行阐释,似乎有些捉襟见肘。这就导致,在某些环节上,推论过于简略,似乎出现了逻辑上的跳跃。其次,笔者认为,金先生对有些价值观念的理解不够全面,存在缺失之处。这种缺失导致了他的有些论证不足以服人。下面就用具体的实例,来分析本书的这两种不足。

作者首先引述了卡尔·波兰尼(作者在书中没有写出波兰尼的名字。卡尔·波兰尼还有一个弟弟,即同样著名的社会科学家迈克尔·波兰尼,不写名字只写姓氏容易引起混淆)的观点。波兰尼认为,经济自由主义有三个要素,即“一是必须由市场来决定劳动力和商品的价格;二是金本位制;三是货品必须能在国际自由流通而不受阻挠或保护。”金先生认为,在上述三个因素之外还有第四个因素,即“从古典政治经济学继承来的劳动价值论”。作者接着说:“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这四个要素并不是自洽的。它们之间的互动会导致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产生,而从推出一切权利都是阶级的权利。也就是说,19世界经济自由主义的演化,本身就隐含着对个人权利作为正当性最终标准的怀疑和否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怀疑和否定呢?作者论证说:

本来市场分配基于自主的个人自愿交换,它无疑是正当的;而剩余价值论证明交换中存在剥夺,这就等于指出现代市场经济不具正当性。为什么基于个人权利的自愿交换会是不公正的呢?唯一的解释是一切权利都是阶级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权利不是普世价值,当然亦不是现代社会制度正当性最终标准了。整个自由主义的基础面临被颠覆的危险!(黑体为引者所加)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金先生所确认的经济自由主义四大因素,无疑是正确的。而且,这四个因素之间的不自洽关系,必然导致自由主义的逻辑基础的颠覆,这一结论也是正确的。我们也必须承认金先生的另一个结论,即剩余价值理论证明交换中存在剥夺,这意味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正当性。但是,金先生不能说服我们的是,为什么,如果剩余价值论证明了劳工与资本家之间对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存在剥削或剥夺,其唯一的解释就是“一切权利都是阶级的权利”?

我们知道,首先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阐述的是约翰·洛克。在很多学者看来,虽然洛克是自由主义的祖师爷,但其理论中的劳动价值论因素具有颠覆其自由主义主张的潜在危险。这一危险最终在马克思那里应验了。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得出了“商品的价值来自人类劳动,且唯一地来自人类劳动”的结论。根据这一理论,资本家购买了作为商品的劳工的劳动力,但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却远远大于劳动力再生产所付出的成本。这样,在劳动力的价值和它所生产的商品之间,就有了一个巨大的差额,这一差额就是剩余价值。于是,劳工和资本家之间针对劳动力所进行的交换,就不是一种等价交换。换句话说,存在着资本家对劳工的劳动成果的剥削或剥夺。在马克思看来,上述交换虽然看起来自由公平,但其实是一种欺诈。我们知道,自由市场的道德正当性的一个逻辑前提是,所有的市场交换行为,都建立在自由等价的公平契约的基础上。而且,自由主义者认为,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与对他人的奴役是等价的。如果有人证明上述交换行为是不等价的,经济自由主义的基础必然崩塌。但是,“资本主义市场中的交换是不平等交换”这一判断,能够得出“一切权利都是阶级的权利”的结论吗?似乎不能,即使能,我们也希望知道其中的中间推理环节。但可惜的是,金先生没有提供这样的逻辑链条。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金先生的初衷是,首先以劳动价值论否定个人权利,然后以个人权利的否定来解释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这大可不必。剩余价值论否定的是自由市场制度,而不是个人权利。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来没有明确地否认过个人权利,相反,马克思认为,未来的理想社会应该是“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否定的,只是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的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思潮所主张的人人平等,其实也是个人主义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涉及到了《探源》一书的第二个不足。

我们注意到,虽然金先生数次提到个人主义,但他在提出现代性的两要素时所使用的术语,却是“个人权利”。我不理解,金先生为何只取个人主义之一部分——个人权利——而舍其另一部分——个人责任。个人主义是一个完整的概念,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个人责任。个人权利受到损害,与个人不承担其应尽的责任,都不能构成完整的个人主义。这里需要解释的是,本文所说的“个人责任”,主要指的是个人“对自己的责任”,而不包括依据集体伦理或利他主义而加诸个人的责任,后者显然不在个人主义的范畴之内。其实,在英语中这两个概念区分的很清楚,前者是“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而后者是“personal responsibility”,但在汉语中却是一个词。个人主义中包含的个人责任,是个人对自己所负的责任,简称“个人对己责任”,即对自己的生存和幸福所负的责任,以及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所负的责任。仅仅强调个人权利,而忽略个人责任,个人主义就不完整了。现代性的基础之一,是个人主义,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个人权利。

文章来源:《探索科学》 网址: http://www.tskxzzs.cn/zonghexinwen/2021/0210/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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